question-icon 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时该如何担责?

我之前给朋友做了担保,签了担保合同,但当时合同里很多条款都约定得模模糊糊的。现在朋友还不上钱了,债权人找到我让我还钱。我就想知道,这种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我到底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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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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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如何担责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当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时,不同类型的担保责任承担情况有所不同。 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意味着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张三为李四向王五的借款提供担保,合同未明确保证方式,后来李四到期未还钱,王五不能直接要求张三还钱,而是要先通过法律程序向李四追讨,在李四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才能要求张三承担剩余部分的责任。 在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确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如果担保合同没写清楚担保范围,那么像本金、利息、因为违约产生的费用等,保证人都要负责。例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担保,合同没明确担保范围,乙到期没还钱还产生了违约金和追讨债务的费用,那么甲不仅要对借款本金和利息负责,违约金和追讨费用也得承担。 对于担保期间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说,如果担保合同没把担保期间说清楚,从债务人应该还钱的日期开始算,六个月内债权人得找保证人承担责任,过了这个时间,保证人可能就不用担责了。比如,A为B向C的借款提供担保,合同没明确担保期间,借款到期日是1月1日,那么从1月1日开始算六个月内,C要找A承担责任,否则A可能就不用负责了。 总之,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要依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责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各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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