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如何突破的?


在探讨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谁签的合同就找谁负责。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体现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具有相对性。 然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这种相对性原则存在一些突破情况。首先是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权利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实际施工人虽然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其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其权利效力可能会影响到其他与该建设工程相关的第三人,突破了单纯的合同相对性。 再者,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即使不是直接的合同相对方,如果对建设工程质量存在过错,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表明在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上,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可能会涉及到更多相关主体,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是为了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平和有序发展。对于相关当事人来说,需要了解这些突破情况,以便在实际的建设工程活动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