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设立后在两块地上如何进行建物建设?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为了方便自己使用土地,和别人约定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比如为了自己土地通行方便,和邻地约定在其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 在设立地役权的两块地上进行建物建设,需要先明确地役权合同的约定。地役权合同是设立地役权的基础,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内容。如果合同中对建物建设有相关约定,那么就需要按照约定来进行。例如,合同约定在供役地上不能建设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那么在建设时就不能违反这个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同时,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意味着地役权是有期限限制的,在进行建物建设时,也要考虑到地役权的期限问题。 如果要在两块地上进行建物建设,还需要遵守相关的城乡规划和建设法规。在我国,进行建筑物建设需要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即使有地役权的存在,也不能违反城乡规划的要求擅自建设。 另外,如果建物建设可能会影响地役权的行使或者对供役地人造成损害,那么地役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建设的建筑物影响了供役地人的采光、通风等权益,地役权人可能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总之,在两块有地役权关系的地上进行建物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地役权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