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延期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我有一笔债权,原本约定了还款时间和保证期间。但现在债务人和我协商进行了债权延期,我不知道这个时候保证期间该怎么算了。是按照原来的算,还是有新的计算方法呢?我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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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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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延期保证期间的计算是一个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个时间段。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债权延期,保证期间的计算要依据债权人和保证人是否有新的约定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如果债权延期没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那么保证期间还是按照原来的约定来计算。 举个例子,甲借给乙一笔钱,丙作为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来甲和乙协商将还款期限延长了三个月,但是没有经过丙的书面同意,那么丙的保证期间依然是按照原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 如果债权延期经过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那么保证期间可以由债权人和保证人重新约定。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就按照新的约定来执行。比如,在上述例子中,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将保证期间也相应延长了三个月,那么新的保证期间就从新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个月。所以,债权延期时保证期间的计算关键在于是否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以及是否有新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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