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如何起算?
我给别人的借款合同做了担保,这借款是分期还的。我现在就想知道,这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是咋开始算的呀?是每一期单独算,还是有别的算法?我担心过了保证期自己还得担责,所以特别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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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起算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债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对于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般来说,如果是分期履行的债务,保证期间通常是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是因为分期履行的债务是一个整体的债务关系,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标志着整个债务履行的结束。从最后一期届满开始算保证期间,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符合分期债务的整体性特点。当然,如果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的起算有特别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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