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连带保证,现在有点担心保证期间的问题。我想知道连带保证期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是债务到期就开始算,还是有其他规定?我怕过了保证期间自己还担着责任,所以想弄清楚这个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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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并且这个约定是合理有效的,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时间来起算保证期间。例如,双方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3个月开始计算保证期间,那就从这个时间点开始算。 但要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比如只说保证到债务还清为止,这种情况就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6个月。举个例子,假如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到2025年3月1日截止,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就从2025年3月2日开始计算6个月,到2025年9月1日结束。 此外,如果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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