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进行一些涉及连带保证的经济活动,不太清楚连带保证期限是怎么确定的。不知道是可以随意约定,还是有法律明确要求。想了解在不同情况下,比如有约定和没约定时,连带保证期限分别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有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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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期限的规定如下:首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明确指出,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个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 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合同里约定了保证期间,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的期限来执行。不过要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履行期限早,或者和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这种情况就被视为没有约定。 要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保证人的权益。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保证人,主债务履行期到了之后,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乙要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丙可能免除保证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概念: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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