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被执行人欠款利息如何计算?
我有个官司打赢了,对方成了被执行人,但一直没还钱。我想知道这欠款的利息是怎么算的,是按什么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我怕自己算错了少要了钱,也担心多要了会有问题,希望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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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法院被执行人欠款利息的计算是有明确规定和标准的。下面将详细为您介绍相关的计算方法。 首先,需要了解两个重要概念,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它包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指的是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确定的利息。比如说,您和被执行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年利率为 5%,那么这 5%所产生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这部分利息的计算依据就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 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而设立的惩罚性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这里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是法定的利率标准,无论案件情况如何,都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关于计算的起始时间,一般是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举个例子,如果判决书规定被告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还款,那么从第 11 天开始就进入迟延履行期间,开始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在计算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义务,那么需要先将已履行的部分按照先清偿一般债务利息,再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抵充,然后再以剩余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总之,法院被执行人欠款利息的计算是有章可循的。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您对计算结果存在疑问,建议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以确保利息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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