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在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首先,要明确被扶养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比如未成年子女、年迈且无收入的父母等。 其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与多个因素有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1.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生活费赔偿金额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 - 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有伤残情况)。 例如,某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每年30000元,受害人有一个10岁的孩子,受害人承担全部扶养义务,受害人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为30%),那么这个孩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 30000×(18 - 10)÷1×30% = 72000元。 2.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的,生活费赔偿金额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有伤残情况)。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例如,某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每年30000元,受害人的父亲65岁,无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由受害人兄弟两人共同扶养,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为60%),那么其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 30000×(20 - (65 - 60))÷2×60% = 135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总之,在计算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时,要准确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相关统计数据以及责任分担等因素,以确保赔偿的合理合法。如果在赔偿过程中遇到争议,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