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住房安置费如何计算?
我是一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被拍卖了,现在涉及到给他住房安置费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个住房安置费到底是怎么算的,是按什么标准、什么方法来确定具体金额呢?希望能了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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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被执行人住房安置费是在法院执行其唯一住房时,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而给予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这里提到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其实就是住房安置费计算的一种重要参考方式。 一般来说,计算住房安置费首先要确定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或者参考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通常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住房情况、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制定的,它规定了保障一个家庭基本居住需求的面积大小。而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则需要通过对当地租赁市场进行调查统计得出,能反映当地住房租赁的平均价格水平。 在确定了上述标准后,如果是按照扣除租金的方式,法院会根据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情况确定合理的安置期限,一般是五至八年,然后用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乘以安置期限,再乘以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就大致能计算出住房安置费的金额。不过具体的计算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比如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家庭人口数量等,由法院进行综合判断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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