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执行人不还钱时利息怎么算?

我之前打赢了官司,对方成了被执行人,但一直拖着不还钱。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他欠我的钱利息是怎么计算的,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希望能有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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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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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是法律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同时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所遭受的损失而设立的制度。 首先,要明确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里所说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 关于具体的计算方式,一般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这里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是法定的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迟延履行期间的起始日和结束日也有明确规定。起始日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结束日是,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总之,在被执行人不还钱的情况下,利息的计算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这些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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