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未建成该怎么办?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当保障性住房未建成时,从法律角度来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权益和处理方式。 首先,从合同关系来讲。如果申请人与相关部门或建设单位签订了保障性住房的认购、租赁等合同,这就形成了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一旦合同成立,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若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建成保障性住房并交付使用,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对于这种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申请人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因延迟交房而产生的额外租房费用等损失。如果建设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申请人还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从政府监管的角度。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分配通常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政府有责任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和计划顺利推进。若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保障性住房未建成,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管和处理。根据相关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政府可能会采取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暂停其后续项目开发资格等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建设单位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保障性住房未建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当遇到保障性住房未建成的情况时,申请人可以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与建设单位协商、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