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约定的拆迁安置房迟迟未建该怎么办?

我之前和拆迁方签了合同,选了产权置换要安置房。可都过去好久了,约定的安置房迟迟没开始建。我现在特别着急,一家人都不知道该住哪。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能采取什么办法来维护自己权益,让安置房尽快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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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合同约定的拆迁安置房迟迟未建,这属于拆迁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情形。 首先要知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拆迁方履行合同义务,尽快建设并交付安置房。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如果因为安置房未建给您造成了损失,比如额外的租房费用等,您还可以要求拆迁方赔偿损失。要是拆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在安置房逾期未建的情况下,您除了要房外,还能主张违约金赔偿 。 另外,如果超过期限未交付安置房,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起按照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双倍支付安置费;若提供了周转用房,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起按照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安置费。期限届满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交付置换房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更换安置房屋;被征收人还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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