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合同签了一年后又不拆了,被拆迁方该怎么办?
我家签了拆迁合同都一年了,现在却被告知不拆了。我很困惑,不知道之前签的合同还有没有效,也不清楚自己能有哪些权益,能不能拿到补偿款。我想了解这种情况下,具体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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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拆迁合同签了一年后又不拆的情况,被拆迁方可以参考以下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查看合同条款。仔细查阅拆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拆迁时间安排的明确条款。若合同规定了拆迁日期,而拆迁方未能按期履行,被拆迁方可以依据合同条款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例如,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拆迁方未按时拆迁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被拆迁方可以要求拆迁方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尝试协商解决或修订协议。被拆迁方可以与拆迁方进行友好沟通,了解不拆迁的具体原因,并探讨能否解除协议或者对协议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自身目前的实际需求。例如,协商调整拆迁时间、补偿方式等内容。 若协商无果,被拆迁方可以寻求司法帮助。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协议无效或更改相关条款。如果拆迁方坚决执行原协议,被拆迁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裁定违约责任,以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比如,要求拆迁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拖延拆迁给被拆迁方造成的损失等。 另外,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补偿款支付期限,而拆迁方逾期未支付,被拆迁方可以诉诸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尽快支付补偿款。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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