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中止最后六个月该如何计算?

我有个官司,听说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出现特定情况会导致诉讼中止。但我不太清楚这最后六个月是咋算的,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这六个月呢?是以立案时间算,还是以知道权益被侵害时间算?想弄明白这个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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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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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最后六个月的计算方式。 首先,需要确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不同类型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然后,从诉讼时效期间的终点往前推算六个月,这就是诉讼中止的最后六个月的范围。比如,一个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案件,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假设这个起始日期是2023年1月1日,三年的诉讼时效到2026年1月1日届满,那么从2025年7月1日开始到2026年1月1日这六个月,如果出现了法定的诉讼中止事由,如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等,诉讼时效就会中止。 在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也就是说,当中止事由消失后,接着再计算六个月,整个诉讼时效期间就结束了。总之,准确计算诉讼中止的最后六个月,关键在于先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和期间长度,再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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