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我在处理一起民事纠纷时,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不太清楚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到底有啥区别,又存在怎样的联系。想弄明白这两个概念,以便更好地把握我的诉讼时间和权益,不知道有没有专业人士能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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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都与诉讼时效的计算有关,但含义和适用情况有所不同。 首先说诉讼时效中止。它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这里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这些事件导致权利人无法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还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通俗来讲,就是因为这些特殊原因让权利人没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去法院起诉,那么等这些原因没了之后,再给六个月的时间让权利人去主张权利。 然后是诉讼时效中断。它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比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讨欠款;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像债务人承诺会还钱;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一旦出现这些情况,之前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就不算数了,要重新开始计算。 它们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一些客观或主观情况导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而且它们都对诉讼时效的计算产生影响,只是影响的方式不同。中止是暂停计算,中断是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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