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和诉讼时效中止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是法律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会影响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时间。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简单来说,就是之前已经过的诉讼时效不算数了,要重新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比如,张三借给李四一笔钱,约定还款期限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张三向李四催要过欠款,这就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此时诉讼时效中断,从张三催款这个时间点开始,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例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止,等地震等情况结束后,再继续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 了解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和适用情况,对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实际生活中,权利人应当密切关注诉讼时效的变化,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而丧失胜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