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纠纷时,听说有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说法。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在实际情况中,比如我和别人有债务纠纷,啥时候算时效中止,啥时候算时效中断呢?我想弄清楚它们的区别,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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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诉讼时效制度里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其次是发生的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通常是客观原因,是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外界因素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权利。例如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当事人突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况。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主观原因,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比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讨债务,这表明债权人在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债务人承诺会还钱,这是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还有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些都是当事人主动的行为。 最后是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止只是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计算,当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会接着之前的时间继续计算,并且还会额外再给六个月的时间。而时效中断是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要重新开始计算。也就是说,一旦发生时效中断的事由,就相当于一切从头再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了解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能帮助当事人在合适的时间采取恰当的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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