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民法中涉及时间限制的重要概念,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讲,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对方就可以不用履行义务了。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也就是说,过了除斥期间,权利本身就没了。 其次,在适用对象方面,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比如要求对方还钱的权利。而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像撤销权、解除权等。 再者,关于期间的可变性。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它可能会因为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或延长。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延长则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一旦确定就不能改变。 最后,法律后果也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只是义务人可以主张时效抗辩,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利依然存在。比如,虽然过了诉讼时效,但对方自愿还钱,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而除斥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消灭,比如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就不能再行使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体现了诉讼时效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在民法典中针对不同的形成权也有不同的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