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退赔最新规定中怎样算多次盗窃?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多次盗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下面来为您详细解释在盗窃退赔相关规定中怎样算多次盗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里强调的是在两年这个时间跨度内,盗窃行为达到三次或三次以上,不管每次盗窃的财物价值多少,都符合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多次盗窃的行为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盗窃习性。即使每次盗窃的财物数额可能较小,但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治安秩序和公私财产安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盗窃”的认定,关键在于对“二年内”和“三次以上”的把握。“二年内”是从盗窃行为发生的时间来计算,前后两次盗窃行为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两年。“三次以上”则是指实际发生的盗窃次数累计达到三次。这里的盗窃行为既包括既遂的情况,也就是成功窃取到财物;也包括未遂的情况,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物。 例如,张三在2023年1月、6月和11月分别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虽然每次盗窃的财物价值都不高,但由于这三次盗窃行为都发生在二年内,所以就会被认定为多次盗窃。 对于涉及盗窃退赔的情况,如果被认定为多次盗窃,主动退赔是一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主动退赔也可以看作是如实供述和积极弥补损失的一种表现,在量刑时法院会予以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