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罪名,它所涉及的行为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罪名,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不正常的心理需求,没有正当理由就做出一些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对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况,该解释也有明确说明。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也就是说,如果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了一定的伤害程度或者次数,就属于比较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 第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比如,持续不断地对他人进行骚扰、辱骂,导致他人精神出现问题,这就属于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 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这表明,如果强行拿走或者破坏他人财物达到一定价值或者次数,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五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比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里故意闹事,导致商场无法正常营业,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总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对各种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这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行为,也让我们普通公民清楚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