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间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不同的环节有着不同的时间和期限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报警和出警时间。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出警时间,但要求尽快到达现场,在实际操作中,城区一般要求10 - 15分钟内到达,郊区可能时间稍长一些。 然后是现场勘查时间。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会进行现场勘查,收集证据等工作。现场勘查一般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完成。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关于检验、鉴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接着是事故责任认定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最后是赔偿调解时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十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总之,了解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间和期限规定,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