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期间是如何计算的?


在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当事人和司法机关能否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刑诉法中期间是如何计算的。 首先,期间的计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时和日很好理解,月则按照公历,开始月到结束月,如果开始月的某日到结束月的相当日为一个月的期间。比如从3月1日到4月1日为一个月。 其次,期间的起算点。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也就是说,如果是按小时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小时不计算在内,从下一个小时开始计算。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从次日起算。例如,某犯罪嫌疑人于上午10点被逮捕,要求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那么这个24小时是从上午11点开始计算。再比如,当事人在5月1日收到判决书,上诉期是10日,那么上诉期是从5月2日开始计算。 再者,期间的截止点。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例如,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是10月1日国庆节,那么上诉期就顺延到10月8日(假设国庆节放假至10月7日)。但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在押,其拘留期限到10月1日届满,就不能因为是节假日而延长到10月8日释放,必须在10月1日当天释放。 另外,对于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比如当事人在10月10日上诉期最后一天将上诉状交邮,即使法院在10月15日才收到,也认为是在上诉期内上诉。 最后,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特殊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救济途径。总之,准确计算刑诉法中的期间,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