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开工日期该如何起算?


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工日期的准确确定十分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工程进度的计算,还会影响到违约责任的认定等多方面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工程开工日期的起算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确开工日期的概念。简单来说,开工日期就是工程开始进行实质性建设的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形,如果开工日期是通过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那么这个载明的开工日期就是起算时间。比如,监理人向施工方发出的开工通知里写明了2025年6月1日开工,那么通常就以这个日期作为开工日期。但这里有个前提,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举个例子,如果虽然发了开工通知说6月1日开工,但施工现场的场地平整还没完成,不具备施工条件,等6月10日场地平整完成,具备开工条件了,那么开工日期就应该是6月10日。 第二种情形,如果没有开工通知,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那么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比如施工方有工人考勤记录、材料进场记录等能证明他们在2025年7月1日就已经开始在工地施工了,那么7月1日就是开工日期。 第三种情形,如果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也没有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同时当事人对开工日期又有争议的,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例如,合同约定2025年8月1日开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日期也是8月1日,并且当时现场也具备了开工条件,那么就可以认定8月1日为开工日期。 总之,在确定工程开工日期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准确判断。这样才能避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为开工日期的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