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提前收取营业收入该怎么算?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出租提前收取营业收入的计算方式,主要涉及到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问题。 首先,从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出租业务提前收取租金这种情况,如果是企业出租房屋提前收取租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简单来说,如果您是企业出租房屋提前收到一年租金,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跨年度,您可以选择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来计算营业收入。 而如果是个人出租房屋提前收取租金,虽然个人所得税方面没有像企业所得税那样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收入,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也是按照受益期来合理分摊收入的。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这里的“每次收入”,对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提前收取了多个月租金,一般也是按月分摊来确定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