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前请病假怎么算?


在探讨认定工伤前请病假怎么算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了解一下病假的概念。病假就是劳动者因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从工资待遇方面来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在认定工伤前请病假,工资不是按照正常出勤工资来发放的,而是按照企业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不过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例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2000元,那么病假工资最低就是每月1600元。 关于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在这个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之后被认定为工伤,那么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所以,如果认定为工伤,之前请的病假可以按照工伤停工留薪期来处理,工资待遇会按照正常工作时的标准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