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后期限怎么算?
我被留置了,心里特别着急,想知道这个留置期限到底是怎么计算的。是从被留置的那一刻开始算吗,中间会不会有延长的情况,延长又该怎么算时间呢?我对这些一点都不了解,希望能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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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一般是从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宣布采取留置措施的当日起算。比如说,监察机关于2025年1月1日对某人宣布留置,那么正常情况下,留置期限到2025年4月1日截止。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经过批准延长,留置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六个月。假设上述例子中的被留置人经批准延长留置期限,从2025年4月1日开始延长,那么最长会到2025年7月1日。 同时,如果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这意味着,在留置期间的时间是可以在后续的刑罚中进行相应折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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