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日期如何计算?
我申请的商标被驳回了,现在想申请复审,但不清楚复审日期该怎么算。我收到驳回通知有段时间了,担心错过复审时间,想知道这个日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截止时间又是怎么确定的,希望了解具体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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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日期的计算在商标申请过程中至关重要,它关乎申请人能否有效维护自己申请商标的权利。 首先,我们来了解商标驳回复审的起算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这里明确指出,起算日期是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所谓‘收到通知之日’,一般是以商标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的实际日期为准。例如,如果申请人在2025年1月1日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那么复审期限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接着是截止日期的计算。在确定了起算点后,往后推十五日就是截止日期。在上述例子中,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往后数十五日,截止日期就是2025年1月15日。申请人需要在这个截止日期之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否则将被视为放弃复审权利。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期限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根据相关规定,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比如截止日期原本是2025年1月15日,但这一天是法定节假日,那么就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同时,在计算日期时,要确保申请文件在截止日期前送达商标评审委员会,而不是仅仅交寄出去。所以申请人最好提前安排好复审申请事宜,避免因时间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错过复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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