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驳回复审期限届满日是怎样规定的?

我申请的商标被驳回了,想申请复审,但不清楚复审期限届满日是怎么算的。要是错过这个时间,复审申请就提交不了,可能会让商标无法正常注册。所以想了解下法律对于商标驳回复审期限届满日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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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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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期限届满日是商标申请人需要特别关注的重要时间节点。当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这里涉及到“期限届满日”的概念,它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完成某种法律行为的最后日期。在商标驳回复审中,期限届满日就是申请人提交复审申请的截止日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也就是说,商标驳回复审期限届满日是以申请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的第十五天。如果第十五天恰好是法定节假日,那么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比如,申请人在1月1日收到驳回通知,正常情况下,期限届满日就是1月15日。但如果1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那就往后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申请人一定要密切关注这个期限,在期限届满日前提交复审申请,避免因逾期而丧失复审的权利。因为一旦错过这个期限,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复审申请,申请人就无法通过复审程序来争取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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