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后的审限如何计算?


在法律诉讼中,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那么,管辖异议后的审限该如何计算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审限的概念。审限就是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法定时间限制。设置审限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在处理管辖异议的过程中,这段时间是不计入审限的。也就是说,从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到法院对管辖异议作出裁定的这段时间,不会算在原本规定的案件审限里面。 如果管辖异议被驳回,案件继续在原法院审理,那么审限会接着之前已经进行的时间继续计算。例如,一个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审限是6个月,在已经过了2个月的时候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经过1个月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那么剩下的审限就是6个月减去已经过去的2个月,即还剩下4个月。 要是管辖异议成立,案件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那么原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在裁定生效后将案件移送。新受理案件的法院收到移送的案件后,会重新计算审限。比如新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就会按照6个月的审限重新开始计算。 总之,管辖异议后的审限计算要根据管辖异议的处理结果来确定。不计入审限的管辖异议处理时间,是为了保证法院有足够的时间来审查管辖问题,确保案件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得到公正的审理。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又避免了因为管辖异议的处理而不合理地延长整个案件的审理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