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错了要怎么作废?


当发票开错需要作废时,我们要先区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不同类型的发票,作废的规定和流程不太一样。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在开具当月发现开错,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直接作废: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这里的“抄税”,简单来说就是把你公司开票的数据上传到税务系统;“认证”则是购买方把收到的发票信息提交给税务机关,让税务机关来确认发票的有效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如果专用发票跨月了才发现开错,或者不满足上述当月作废的条件,那就不能直接作废,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来冲销原来错误的发票。具体操作是,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当月发现开错的话,直接在开票系统里找到这张发票,点击“作废”按钮就行。要是跨月了才发现开错,就不能直接作废,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流程相对简单一些,一般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负数发票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在作废发票时,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不管是哪种发票,作废后都要把发票各联次收集齐全,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同时,要及时在开票系统中记录作废信息,保证电子数据和纸质发票的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