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以后如何更改离婚协议?


离婚后更改离婚协议,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如果是在领取离婚证之前,也就是离婚协议还未生效时,此时比较简单,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因为这个阶段协议还没有正式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可以自由调整。这是基于《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在成立但未生效阶段由当事人协商变更的原则,此时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还在协商确定中的民事约定。 要是已经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生效了,变更就相对复杂些。 首先,如果双方能再次协商一致,那么可以签订新的书面协议对原协议进行变更。新协议要清楚地写明变更的内容是什么,双方的意愿如何,并且由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原离婚协议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了,那么修改后的协议也需要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做备案变更。比如,之前协议约定房子归一方,但后来双方重新协商决定房子卖掉后平分房款,那就重新签协议说明这个变更,然后去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变更后备案是为了更好保障协议的履行。 其次,如果原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比如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协议,之后再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协议。例如,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被对方故意隐瞒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导致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这种情况就可以申请撤销原协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有明确规定,这就是申请撤销原离婚协议的法律依据。 最后,若原协议存在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况,法院可能会认定原协议无效,当事人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重新协商签订协议。比如协议约定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像禁止再婚等条款就是违法无效的。 相关概念: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公序良俗: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共秩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