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诉讼时效过了被驳回该怎么收费?


在探讨因诉讼时效过了被驳回如何收费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诉讼费的基本概念。诉讼费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是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的费用,而其他诉讼费用则涵盖了鉴定费、公告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当案件因诉讼时效过了被法院驳回时,关于诉讼费的收取主要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根据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也就是说,当你的案件被驳回起诉时,案件受理费是不会收取的,如果已经预交了,法院会退还。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实体请求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从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诉讼时效过了被驳回通常属于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对于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在因诉讼时效过了导致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中,一般原告会被认定为败诉方,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 至于其他诉讼费用,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实际发生了鉴定费、公告费等,这些费用通常也是由败诉方即原告来承担。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总之,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能让当事人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清楚知晓自己在费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