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私自挪用征地补偿款该怎么维权?


当遇到村干部私自挪用征地补偿款的情况,村民可以通过以下多种途径来维权。 首先,要明确征地补偿款的性质。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补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当发现挪用情况后,村民可以先采取协商沟通的方式。向村干部了解挪用款项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其说明用途和归还时间。同时,要求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公布征地补偿款的收支明细。如果协商不成,村民可以向乡镇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这些政府部门有责任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此外,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权。村民可以以村集体的名义或者联合起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干部返还被挪用的征地补偿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果村干部的行为涉嫌犯罪,村民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