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对债务人实行债权保全?


债权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如何对债务人实行债权保全。 首先是债权人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而甲不向丙追讨欠款,乙就可以代位向丙追讨。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程序一般是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同时还要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了损害。 其次是债权人撤销权。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比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同样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债权人要证明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并且债务人与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在对债务人实行债权保全时,债权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有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