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精神损失费?


在离婚协议中处理精神损失费,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首先,如果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协商一致,那么完全可以在离婚协议当中约定精神损失费。这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 其次,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那么想要获得精神损失费,需要存在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情形,并且该过错行为在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精神伤害,此时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精神损失费判断的标准如下: 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精神损害严重,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侵害人的主观过错是重要参考因素。 二是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像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等。侵权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等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重,这些情节反映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会影响精神损失费数额。 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些侵权情节严重但后果轻微,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精神损害;而像毁人容貌等严重后果,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难以抚平,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不能忽视损害后果。 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可根据获利增大赔偿金额;其他情况则考察行为人经济状况,经济好可适当多赔,反之则酌情减少。 五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经济发达地区消费观念、价格水平高,所需精神损失费数额相应提高,才能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相关概念: 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