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证据应如何收集?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它是保证处罚合法、合理的基础。下面将详细介绍税务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税务行政处罚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税务行政处罚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这些证据类型各自具有特点和收集要求。 对于书证的收集,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税务机关可以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发票、合同等资料中获取书证。在收集书证时,应当尽量收集原件,如果无法取得原件,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并由提供人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例如,在检查企业所得税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成本核算资料等书证。 物证的收集也不容忽视。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税务机关在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如在查处虚开发票案件时,发票的纸质、印刷特征等可能成为物证。如果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的,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收集有其特殊性。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税务机关在收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时,要注意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可以通过复制、备份等方式固定证据,并注明收集的时间、地点、收集人员等信息。例如,在调查企业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而隐匿收入的案件时,税务机关可以收集企业的网络销售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税务机关所作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税务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承认。税务机关在收集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时,应当由证人、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应当注明情况。 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特定情况下也会用到。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税务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税务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在收集这些证据时,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税务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务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