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在三年内如何赔偿?


拆迁安置房在三年内的赔偿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拆迁安置补偿的基本概念。拆迁安置补偿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这种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被拆迁人因房屋被拆除而遭受的损失。补偿的方式通常有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重要的法律依据。该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于拆迁安置房三年内的赔偿,这些规定同样适用。 在赔偿标准方面,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三年内,如果因为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导致需要赔偿,比如房屋出现裂缝、墙体倾斜等质量缺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对房屋质量负责。 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例如政府方面提前收回安置房等情况,政府需要按照相关的征收补偿程序和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的赔偿。一般会根据房屋剩余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金额。 总之,拆迁安置房三年内的赔偿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的赔偿原因和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方式和金额。如果被拆迁人对赔偿有疑问或者认为赔偿不合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