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小孩打架一方受伤了该如何赔偿?


在两个小孩打架导致一方受伤的情况下,赔偿问题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确责任认定,因为这是确定赔偿义务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小孩打架造成他人受伤,其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接着说赔偿范围。赔偿范围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来确定。该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对于小孩受伤的情况,医疗费是指受伤后去医院看病、检查、买药、住院等所花费的费用,要有医院的正规票据作为依据。护理费,如果孩子受伤严重需要人照顾,照顾孩子的人的费用就是护理费。交通费是指因为带孩子去看病等产生的交通费用。营养费是为了帮助孩子恢复身体而购买营养品等的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是孩子住院期间吃饭等方面的费用。 关于赔偿的具体方式和金额确定,双方监护人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能达成一致意见,就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赔偿。要是协商不成,受伤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证据,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相关的证人证言等,来确定责任的大小和赔偿的具体金额。同时,法院也会考虑双方小孩在打架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如果受伤的孩子自身也有一定过错,那么对方的赔偿责任可能会相应减轻。 此外,如果打架事件发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其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教育和管理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