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损害如何赔偿?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当姓名权受到损害时,涉及到赔偿问题,下面从赔偿的依据、赔偿方式、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在赔偿方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财产赔偿。若侵权人利用他人姓名获取了经济利益,比如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并获得收益,那么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返还因使用其姓名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例如,侵权人使用他人姓名代言产品,获得了10万元代言费,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这10万元。二是精神损害赔偿。当姓名权被侵害给被侵权人造成精神痛苦时,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因为他人冒用自己姓名进行违法活动,导致自己名誉受损,遭受周围人的误解和指责,被侵权人因此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因姓名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在赔偿范围方面,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因姓名权被侵害导致的为恢复名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像刊登澄清声明的费用等。间接损失如因姓名权被侵害导致的商业机会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则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总之,当姓名权受到损害时,被侵权人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