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隐名股东的地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朋友一起开了家公司,我是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但没登记在股东名册。现在公司盈利不错,有些股东不承认我的股东资格。我想知道该怎么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隐名股东的地位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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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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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以及隐名股东地位的法律效力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股东资格和隐名股东的概念。股东资格,简单来说,就是成为公司股东的身份和权利。而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对于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有多个方面需要考量。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具体来说,实际出资是一个重要因素。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其他资产,为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比如,你按照约定向公司账户转入了相应的出资款,并且有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这就可以作为你出资的证明。此外,公司章程也是关键。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它规定了公司的基本运营规则和股东的权利义务。如果章程中明确记载了你作为股东的身份和相关权益,那么这就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有力依据。股东名册同样重要,它是公司内部记录股东信息的文件,记录了股东的姓名、出资额等内容。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东参与公司决策、享受分红等行为也可以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参考。 接下来谈谈隐名股东地位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只要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过,隐名股东要显名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还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根据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隐名股东想要浮出水面,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 综上所述,确认公司股东资格需要综合考虑实际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多方面因素。而隐名股东的地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投资权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要成为正式股东则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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