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换工作社保如何衔接?


跨省换工作时,社保衔接主要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具体的衔接办法。 首先是养老保险,它是可以随着工作地点的变动进行转移的。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具体流程为:第一步,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第二步,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第三步,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第四步,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第五步,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对于医疗保险,依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也需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保参保凭证,然后到新参保地申请转移。 失业保险方面,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 总的来说,跨省换工作社保衔接虽然涉及多个环节,但只要按照规定流程操作,就可以顺利完成转移接续,保障自己的社保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