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是如何构成和认定的?


胁从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一种类型。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胁从犯的构成和认定。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胁从犯的概念。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胁迫”,指的是行为人受到他人的威胁、逼迫,产生了恐惧心理,为了避免自己遭受某种危害,不得不参与犯罪行为。比如,有人用伤害行为人的家人来威胁他参与抢劫,行为人因为害怕家人受到伤害而参与了抢劫,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胁从犯。 从构成要件来看,主体方面,胁从犯也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就是说,他们在法律上是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人。在主观方面,胁从犯具有犯罪故意,但这种故意并非主动产生,而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不得已形成的。他们并不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只是为了避免更大的危害才参与犯罪。在客观方面,胁从犯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过其行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明显低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关于胁从犯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第一,要判断胁迫的程度。胁迫必须达到足以使行为人产生恐惧心理,难以抗拒的程度。如果胁迫程度轻微,行为人有足够的意志和能力拒绝,却仍然参与犯罪,那就不能认定为胁从犯。第二,要分析胁迫的现实性。胁迫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虚构或者想象的。比如,有人谎称要伤害行为人的家人,但实际上并没有这种可能,行为人以此为借口参与犯罪,就不能认定为胁从犯。第三,还要看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如果行为人在被胁迫参与犯罪后,主动实施了积极的犯罪行为,甚至起到了主要作用,那么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胁从犯。 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胁从犯的处罚原则,即考虑到胁从犯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会根据其具体的犯罪情节,给予适当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总之,认定胁从犯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