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一种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犯罪行为。要判定是否构成此罪,需要从多方面来考量。 首先,从犯罪的主体来看,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成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主体。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还是公司等单位,都有可能触犯该罪。 其次,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影响,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某人知道自己大量买卖某只股票会引起股价波动,还故意去这么做,就可能存在故意操纵的主观意图。 客观方面,有多种行为可以构成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第一种情形是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举个例子,几个大户联合起来,集中大量资金不断买卖某只股票,使股价大幅上涨或下跌,这就可能符合这种情形。第二种情形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比如,一个人在自己控制的不同账户之间进行证券或期货的买卖,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从而影响价格。第三种情形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这就像是两个人商量好,在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互相买卖证券或期货,来误导其他投资者。此外,还有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等行为,也可能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最后,还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相关司法解释有规定,一般会从违法所得数额、交易成交额、对市场秩序的影响等方面综合判断。比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造成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总之,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多个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在证券、期货交易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