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股东大会如何召集和主持?


在了解特殊情形下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正常情况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不过,当出现特殊情形时,召集和主持就会有所不同。如果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这是因为监事会本身就有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责,在董事会出现问题时,它有义务站出来保障公司决策机制的正常运转。这一点同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若监事会也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赋予了符合条件的股东在公司治理出现重大问题时的自救权利。例如,当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因内部矛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导致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就可以挺身而出,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在实际操作中,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股东要证明自己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这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股权证明文件等。其次,要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确保他们知晓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等信息。 此外,无论是董事会、监事会还是股东召集和主持的股东大会,都要保证会议的程序合法合规,决议的内容也要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在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 总之,特殊情形下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是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的情况下承担着相应的职责,并且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