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不收押该怎么处理?


当遇到看守所不收押的情况时,我们需要了解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当出现这些情况时,看守所会作出不收押的决定。 如果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而不予收押,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比如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需要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监视居住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限制在指定的住所,由公安机关对其活动进行监视。 要是犯罪嫌疑人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会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这样做是出于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同时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对于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拘留所不收押时,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对于这种情况,拘留决定机关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处理,例如变更处罚方式等。 总之,当看守所或拘留所作出不收押决定后,相关部门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对被收押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变更处罚方式等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公正和人性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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