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说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要是离婚夫妻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存在两种常见情况,一是双方争夺债权,二是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出现这些协商不成的情况时,法院通常不应作出债权归一方的判决。法院的职责主要是查清是否存在债权,债权归一方还是双方,双方能协商则尊重双方的意见,不能协商,会告知当事人就债权问题另行处理。这是因为债权不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法院主要起保护权利和平等维护的作用,不能剥夺他人权利。 接着讲夫妻共同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认定其性质时,要区分不同时间阶段。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相关概念: 连带债权: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 连带清偿责任:就是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