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一房多卖该怎么处理?
我之前把抵押的房子先后卖给了几个人,现在买家们都找上门了,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抵押房屋还一房多卖的情况,到底会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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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房屋一房多卖的情况下,法律有着明确的处理方式。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抵押”是指抵押人把自己的房产等财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保证履行债务。如果抵押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一房多卖”则是指出卖人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卖给多个不同的买受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意味着,即便房屋已经抵押,在符合条件下也是可以转让的,但抵押权仍然存在。对于一房多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在处理抵押房屋一房多卖的纠纷时,通常会按照以下顺序来确定房屋的归属。如果其中一个买受人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原则上房屋归该买受人所有。因为根据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如果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其中一个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一般会优先考虑将房屋判归该买受人。要是既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也没有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那么就会综合考虑各买受人的付款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房屋归属。对于未能取得房屋的买受人,他们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比如返还已付的购房款、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及赔偿因为出卖人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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