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同时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该怎么处理?

我在一次冲突中,先是随意殴打他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之后又因为对方反抗,故意把对方打伤了,感觉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情形。我现在特别慌,不知道同时涉及这两个罪名会怎么处理,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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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中,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寻衅滋事罪,通俗来讲,就是那些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呢,就是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比如轻伤以上)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当一个人同时犯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数罪并罚。也就是说,法院会分别根据你在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中的具体犯罪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各自应判处的刑罚,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某些行为可能看起来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这时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表现,来准确认定罪名。如果是在寻衅滋事过程中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吸收故意伤害行为,只以寻衅滋事罪一罪论处;但如果是分别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了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两个独立的行为,那就会按照数罪并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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