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离婚财产怎么判?


在我国,婚内离婚财产的分割主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只有明确了财产的性质,才能进行合理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协商优先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按照双方的协议来进行分割。 二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那么在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同时,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也会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在财产分割上给予适当倾斜,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三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充分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物质贡献和精神贡献等方面。比如一方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照顾子女和老人等义务,那么在分割财产时也会给予适当的考虑。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之,婚内离婚财产的判决是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的。





